2010年6月10日星期四

賭世界杯,7法令伺候,可限居扣2年

世杯期間非法賭球的民眾,可被警方援引7大法令、限制令及扣留令對付,賭徒或面對被限制居留及扣留的下場。
賭徒也可被控上法庭,面對最高監禁5年或罰款20萬令吉,或兩者兼施的后果。
7大法令中,其中3項屬防範性法令,包括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、1959年緊急法令,及2007反洗黑錢和反資助恐怖活動法令。另4項法令是1953年公開聚賭法令、1953年賭博場所法令(第289條文)、1977年電腦犯罪法令,及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。

內政部長可在緊急法令及限制居留法令下,發出限制令(perintah tahanan)及扣留令(perintah sekatan),將涉案者關進扣留營最高2年,或限制居留最高2年。部長可在期滿后,延長有關指示。
警方已成立專案小組,取締及監督非法賭球、賭博活動,並會加強突擊賭博場所的取締行動,警方也會逮捕違法者及充公其財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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